上海地方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0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
(十)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理管理的法规规章,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项目经理、工程总监负责制,严格管理施工动火。建筑材料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包括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对已安装外保温材料的既有建筑,要研究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审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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